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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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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海南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海南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中介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14120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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