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中协〔2014〕3号
理事会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通过)
为保证海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明确理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理事的服务和理事之间的相互交流,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一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民主推举,由协会聘任。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根据《海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名誉会长、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
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
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有效履行理事职责或无法完成任职协议时,需向理事 会说明情况。一年以上不履行理事职责且无说明的,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四条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理事,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五条 理事要履行的义务
(一) 保持与理事会的联系;
(二) 积极发展会员,在任期内至少推荐3名新会员;
(三) 积极参加理事大会和协会活动(理事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理事大会,本人无法出席时,可以派代表参加)
第六条 理事可享受到的服务
(一) 协会将根据理事需求,可提供个案服务。
(二) 协会组织面向理事的闭门会议、政策解读报告及商务洽谈等活动。
(三) 协会可通过协会会刊、微信等媒介优先对理事及理事企业进行宣传
第七条 协会定期通过网站、邮件、期刊公布理事名单。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理事会拥有解释权、修订权。
海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